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会计记账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七条 本协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协会的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在进行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本协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作为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八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资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本协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协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本协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协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二节 固定资产
账龄 |
提取比例 |
备注 |
1年以内 |
0 |
每年年底进行清收 |
1-2年 |
20% |
|
2-3年 |
50% |
|
3年以上 |
100% |
|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本协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本协会的管理权限,经会长会议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本协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会费收入是指本协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本协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本协会如果有除上述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本协会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期末,本协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用
第三十四条 费用是指本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本协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协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本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期末,本协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